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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禮補助 | 榮民補助
SUBSIDY
榮民補助
殯葬服務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亡故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)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,辦理殯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。
項目 |
領就養金 |
領退休俸/終身奉 |
對象 |
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)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 |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 |
承辦單位 |
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|
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|
檢附申請資料 |
榮民除戶戶籍謄本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 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|
申請書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本 退伍令正本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郵局存摺 |
申請期限及資格 |
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家屬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治喪小組 |
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備註 |
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 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 |
領退休俸榮民過世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 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 |
軍人公墓選擇與申請
南港軍人公墓 |
地址 |
檢附申請文件 |
檢具下列證明文件,向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提出安厝申請 亡故榮民榮民證 死亡證明書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 亡故榮民配偶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及第三款所須證件 榮民安厝後申請:本墓寄存證、死亡證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 榮民亡故前安厝:榮民證、死亡證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 |
申請及骨灰安厝時間 |
申請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8:30-16:30,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骨灰安厝時間:每日8:30-16:30 |
五指山軍人公墓 |
地址 |
檢附申請文件及期限 |
死亡證明書正本 除戶謄本正本 退伍令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保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年資證明(需10年以上)-忠勤勳章證書或後被指揮部(戶籍所在地)申請 火化許可證(影本)-後補正本 死亡後60天內申請 申請後30天內入塔 需三個工作天(含假日) |
中和忠靈塔 |
地址 |
檢附申請文件及期限 |
死亡證明書影本 除戶謄本正本 退伍令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保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年資證明(需10年以上)-忠勤勳章證書或後被指揮部(戶籍所在地)申請 火化許可證(影本)-後補正本 死亡後60天內申請 申請後30天內入塔 需七個工作天(不含含假日) |
迴龍軍人公墓 |
地址 |
檢附申請文件及期限 |
死亡證明書影本 榮民證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火化許可證正本 申請為晉塔當日申請即可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