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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禮補助 | 榮民補助

SUBSIDY

榮民補助

殯葬服務
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亡故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)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,辦理殯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。

項目

領就養金

領退休俸/終身奉

對象

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)

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
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

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

承辦單位

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

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

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

檢附申請資料

榮民除戶戶籍謄本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

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

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
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

申請書

死亡證明書

除戶戶籍本

退伍令正本

俸金支領憑證正本

郵局存摺

申請期限及資格

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

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

家屬

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

治喪小組

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
備註

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
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

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
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

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

領退休俸榮民過世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

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
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
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

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

軍人公墓選擇與申請

南港軍人公墓
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130號 電話(02)27851282、(02)27851686~7 傳真(02)27880018
檢附申請文件

檢具下列證明文件,向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提出安厝申請

亡故榮民

榮民證

死亡證明書

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
亡故榮民配偶

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及第三款所須證件

榮民安厝後申請:本墓寄存證、死亡證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
榮民亡故前安厝:榮民證、死亡證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
申請及骨灰安厝時間

申請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8:30-16:30,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

骨灰安厝時間:每日8:30-16:30

五指山軍人公墓
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三段500號 值勤時間8:00AM-5:00PM 電話(02)2645199-2
檢附申請文件及期限

死亡證明書正本

除戶謄本正本

退伍令影本

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

保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
(建議配偶擔任-可做雙龕備資)

年資證明(需10年以上)-忠勤勳章證書或後被指揮部(戶籍所在地)申請

火化許可證(影本)-後補正本

死亡後60天內申請

申請後30天內入塔

需三個工作天(含假日)

中和忠靈塔
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67巷17號 值勤時間8:00AM-5:00PM 電話(02)22472959
檢附申請文件及期限

死亡證明書影本

除戶謄本正本

退伍令影本

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

保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
(建議配偶擔任-可做雙龕備資)

年資證明(需10年以上)-忠勤勳章證書或後被指揮部(戶籍所在地)申請

火化許可證(影本)-後補正本

死亡後60天內申請

申請後30天內入塔

需七個工作天(不含含假日)

迴龍軍人公墓
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5號 公休日週一 電話(02)26894924
檢附申請文件及期限

死亡證明書影本

榮民證

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

火化許可證正本

申請為晉塔當日申請即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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